法律分析: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既然要设立公司,当然要向登记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但是根据设立公司的性质的不同,申请人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区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外,还需要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通常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登记部门要对此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因此需要这方面的一个证明材料;而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得以成立、运营和发展的基础,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要按公司章程展开,所以公司章程也是审核的重要部分;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些人的信息登记部门也要进行核实;在办理设立登记的过程中,为避免因公司名称不确定而出现的重复批报等问题,申请人还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核准后将核准通知书提交登记部门核实;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也离不开固定的住所,因此在提交的材料中,也应当包括公司住所的证明;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规定要提交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