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登记部门在为公司办理登记前都要对公司的名称进行预先核准,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特殊程序,以避免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名称不确定而导致登记申请材料名称使用混乱,减少由此产生的重复劳动、重复批报等问题。对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要向登记机关出示上述条文规定的相关材料,并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名称保留的 6 个月内处理相关事宜,且在此期间不得用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综上所述,公司设立时必须先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