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针对股东出资的方式做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非常多,只要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而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对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公司进行登记时,登记部门要对公司的出资进行审查,这是非常严谨的过程。若以劳务出资,难以对其价值进行公正的衡量,难以明确具体数额,而且劳务出资的交付也没有办法操作。所以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等难以确定具体价值的出资形式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