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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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租来的场地进行公司注册,对租赁期限有要求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公司法 |2313人看过


 

法律分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住所”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因此,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住所”,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场地,是一件大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证明设立公司时对所登记场地有使用权的文件,都是可以的。租赁也是获得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所以租赁来的场地也可以用以登记注册公司。但是,用租赁的场地注册公司,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并且,特别注意,此租赁协议的期限至少要为一年,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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