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成立等重要事项,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因此,对于创立大会的召开以及相关事宜,法律行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也就是说,发起人应该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若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其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