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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需要谁来参加才能有效呢?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公司法 |640人看过


 

法律分析:创立大会是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召开的,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它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成立等有关事项。而发起人与认股人既是公司经营、发展的决策者,也是公司责任的内部承担者,当然地享有决定公司成立与否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也就是说,创立大会的有效召开,必须要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虽然发起的股份全部被认购,但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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