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法律有相关规定外,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若违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是说明公司发行的有关事宜,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定性文件。对于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购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由此可见,你们在发行股票时,必须要制定招股说明书,并且要包括上述内容,这是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你们公司情况的一个有效途径,也能够保障股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