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指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定性文件;而股东认股书则是一种认股人参股认购的书面形式,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虽然招股说明书已经公示,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股民的利益,防止部分股民不能及时了解到其内容,法律规定在股东的认股书中应当列明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所以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认股书除了载明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内容外还要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的认股书中一定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