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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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起设立,什么是募集设立?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公司法 |5724人看过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存在两种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一种是发起设立,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另一种是募集设立,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针对这两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中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本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需要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所有股份,并按照规定认足出资。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不需要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只需要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即可,而剩余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人群公开募集。可见,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对于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您需要根据您的可支配资金等实际情况,来判断采用哪一种方式设立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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