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方式,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另一种是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人群进行募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募集资本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规定也不同。根据您刚才所说的,你们成立该股份有限公司时采取的是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东需要认购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也就是只有所有发起人完成股份认购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才能够确定,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我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说,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是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数,为了防止发起人抽逃出资,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