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资合性,所以连接各股东之间关系的就只有资本而没有基于人合的信任,所以国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也就是说,在创立大会召开后的三十日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要将上述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若采取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还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之所以对募集设立的公司设定更加严格的条件,是因为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本,会涉及更多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