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充足的资金基础,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条件之一,没有资金就无法运转。如果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阶段允许发起人、认股人随意抽回其股本,很容易导致实收股款与实际不符,资金跟不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允许发起人、认股人抽回其股本。为此、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也就是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起人、认股人才可以抽回股本:(一)未按期募足股份,即未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募足公司发行的股份;(二)发起人未按照规定如期召开创立大会;(三)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分析,您之所以抽回股本,是因为自己想投资干其他项目。但是,您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所说的三种情形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您不能抽回自己的股本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