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间就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起诉的,被告负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责任,
原告只需提出支持自己怀疑的证据即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