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公司欠的债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做出了具体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论是全部发起人还是部分发起人,均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那么,部分发起人承担的债务过多时,其他发起人是否负有分担义务?应当按照何种比例分担呢?对此,该条第二、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由此可见,发起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对此无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担责任。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部分发起人是否为公司借债,其都应当承担其他发起人因公司设立而负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