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可见,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侵害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公司成立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2)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具体到您遇到的情况,您在雇佣清洁工打扫公司场地的过程中,清洁工不慎将花盆碰掉砸伤行人甲。受害人行人甲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向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他则可以向您及清洁工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