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公司对先前成立的合同进行确认,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发起人转移到公司上,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举例说明,具体到您自身的情况,您为了设立家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木材厂签订了买卖木材的合同。您的家具公司成立后,已经对先前的买卖合同进行了确认,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您的公司。此时,木材厂可以向您的公司主张合同责任而免去您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