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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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对牛奶的价值估高了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6日|分类:公司法 |227人看过


 

法律分析: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以上财产的估价应该是以市场价为准。不能高估作价或低估作价。该农场主就是以草地和奶牛作价出资,这是合法的。其中,每头奶牛的价值是按2 万元计算的,并且载入了公司章程。但是,每头奶牛的实际市场价为1万元,因此,您所描述的情况就属于法条中所谓的“高估作价”。那么,针对“高估作价”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股东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该股东就有义务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农场主以其草地和奶牛作为出资,对其财产价值的评估并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核实,只是股东间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存在“高估作价”,该农场主应补齐 100 万元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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