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公司登记时,全部出资人无须一起去。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也就是说,办理公司登记时,全体股东可以通过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全部股东就不必再一同前往。可见,股东代表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前,如果征得了全部股东的同意或取得了他们的授权,是可以一个人去办理相关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