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安全责任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的事,该条例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都作了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社会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该条例排除了物业管理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因罪犯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并无法定赔偿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因不可归因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刑事犯罪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物业管理案件纠纷中,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卫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并非业主在小区内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企业都应承担责任。安全责任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的事,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其已经遵照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过,就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其管理区域内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以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除此之外,业主自身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购买必要的人身或财产保险,而不能完全依赖于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