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市政道路在性质上属于社会道路,虽由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但不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该道路上并无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义务。因此,受害人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次,保安不仅负有保障约定范围内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还负有维护小区秩序和治安环境的职责。故物业服务企业在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对业主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安在发现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既未尽力防止或控制侵害,也未积极救助,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杨女士所受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此项补充赔偿责任应以物业服务企业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