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从事的维护小区内一般公共秩序的保安的工作性质来看,保安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主要是为了掌握大厦内外来人员的进出时间、人数,而非是查清来访人员的真实身份。不能因保安未核对罪犯的身份证而认为保安未尽到注意义务,门卫处对进入小区人员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大厦,说明保安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又由于业主及其家人从未对保安提出对来访客人要用对讲机与业主联系、拒绝此人来访等要求,保安也就没有在来访人进行登记后再与业主联系的义务。
同时,双方并没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人身安全子以特殊保障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只是维护小区内一般公共秩序的义务,即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制约违法犯罪分子,而不是杜绝一切犯罪活动,其所收取的保安费也未超出这一标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所选派的保安人员在保安工作中只需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雇请的保安人员进行相应入职培训。保安应从保卫小区安全秩序考虑,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尽到注意义务。但小区住户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谨防熟人作案,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或直接报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