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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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家中被害,物业服务企业尽到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1127人看过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中的保安责任不包括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者的人身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物业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其中合同的约定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职权,不能将属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作为保安的职能。因此,对于小区内出现的业主人身损害,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尽到了维护和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区保安的工作职责为为物业的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保安确保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业主人身的安全。根据受害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在保安方面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未按这些规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职责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可视为其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者受害人无法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存在过错的证据,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存在违约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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