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为业主,其与物业服务企业间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保安既未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次,保安深夜闯人,导致业主精神受其刺激,影响了其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按惯例和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是不能私自进入民宅的,否则被视为侵权。但是也有例外,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有着极为特殊的义务,须保护服务范围内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范围的正常秩序,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有关住户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或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有关住户时,应邀请公安人员或消防人员开启正门,进人单元审查事故情况,并做活当的处理。遇到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擅自进入居民住宅的类似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保安员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向住户说明情况,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