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该权利行使的主要途径是对业主实施管理。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既有可能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有时也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故赋予物业服务企业以相应起诉权,并未超出其管理权的行使界限,而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
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实践中,其他业主往往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制止妨害、侵害行为,而不愿亲力亲为。基于以上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4 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同时,第3条也明确了业主的诉讼主体地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这使广大业主可以针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有效地监督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