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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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业主只交纳了清洁费,业主丢摩托车时,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415人看过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经依法登记,其经营范围是对房屋的共有部位、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和环境进行综合维护、修缮和整理。业主交纳了清洁费的事实证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是否包括车辆管理服务并不明确,需看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只能限于其经营范围,而且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有明确达成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业主请求物业公司赔偿丢失摩托车的损失没有依据。因此,业主丢失摩托车,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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