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车库出租方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担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养护与维修义务。暴雨等自然灾害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故对于业主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过错,应负赔偿修复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外来因素发生的事件中,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的,不可抗力不能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雨季可能危及其利益是可以预见的。虽然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抗灾措施,但未尽到最大的谨慎和最大的努力。故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