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业主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赔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687人看过


 

法律分析:此类案件涉及两个问题:(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业主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是基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就停车服务进行了约定,日后又签订其他协议对停车服务进行详细约定但没有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实质内容的,该协议只能作为物业管理关系的一个内容。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停车服务,而是单独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则停车服务为独立于物业服务的新的法律关系。(2)业主为被盗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在向业主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公约的约定,应当履行维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义务,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并收取费用。

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包含了车辆管理服务,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明确达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则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盗,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车辆等重大财产,应及时购买各种保险,以免出现意外事故造成毁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