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所以,如果原业主将房子售予他人后,该小区的共有部分,如楼道、电梯、停车位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都一并转让给了买房者,原房主不可再占用该小区的共有部分,而且关于这些也是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因此,业主既然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自然也无权使用小区内的停车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