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排水系统疏于管理,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应赔偿住户渗水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