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建筑物致人损伤的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标准,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
作为电梯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对电梯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故需要承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在使用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时候,对于其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理维护,以保障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遭受突发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事故的业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维护。对于怠于物业管理致使共用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