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 46 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该条是从法律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只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服务与管理主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对小区的安全防范有约定,小区的安全防范也是物业服务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事项之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盗窃、人身伤害等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事件发生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是否有过错等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业主在小区内受伤是在白天,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巡逻服务仅限于夜间,进出门也不需要进行登记,则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需要进行登记、小区实行 24 小时巡视察看等内容的,物业管理服务区内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履行登记、巡视察看义务的,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