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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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后房屋受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1167人看过



 

法律分析: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其对业主的房屋所承担的法定职责是不同的。开发商作为房屋的设计、建筑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而作为物业管理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的规定,其对物业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因此,对于业主入住后房屋受损的问题,具体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视该房屋的损失原因而定。如果因为房屋的设计、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而使房屋受损的,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而使房屋受损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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