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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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报修不及时服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593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谓全面履行义务,就是指义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保质、保量的履行合同。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本案中,业主发现漏水后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虽然及时上门查看,但又因水电工程人员请假而未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客观上延长了漏水的时间,致使损失扩大。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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