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41 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案中没有提到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的问题,但该业主既然已经购买了该房屋且一直使用,则为实际的业主,且其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故不得以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到其名下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