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其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因为非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行为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民法典》所讲的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开发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业主负有债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就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业主主张抵销是不妥的,因为本案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