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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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2871人看过


 

法律分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小区环境卫生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似乎可以不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和一般双务合同有所不同,表现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为当事人的业主是为数众多的业主之一,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却是为众多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共用设施、设备、区域秩序、环境卫生等)。这就决定了个别业主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不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抗辩;即使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提供帮助时,物业公司也不应该拒绝。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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