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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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541人看过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否则业主可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服务费用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则业主仅能就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服务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业主针对此种情况除行使抗辩权外,还可以在掌握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的充分证据后,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3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标准,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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