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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714人看过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 7 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欠交物业费,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业主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请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支付滞纳金,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的,业主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约定,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滞纳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或逾期付款利息。

但是,尽管业主可能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但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对欠费的业主采取断水、断电、封门、罚款等措施,也不得以限制业主进入物业服务企业区域等“自力救济”措施对抗业主,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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