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权属究竟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3699人看过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 27 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目前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归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提起诉讼等。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