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意外撞人后不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而是逃逸,表明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他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1)认识因素: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2)意志因素: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3)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所以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是因为事故的发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交通意外。驾驶人在交通意外的情况下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更不是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结果。而后来驾驶人逃离现场,对受害人的死亡又是属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驾驶人的行为自始至终从主观上都不具备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过失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因此,驾驶人的不救助才与受害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