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医疗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进行抢救,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来说,医疗费包括以下项目:(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情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3)医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医院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5)后续治疗费。包括功能恢复性训练费和适当的整容费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除需要对伤情进行治疗外,如果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遭受损伤的,还需要进行各种康复治疗。
受害人在选择医院时,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举证。因此,受害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抢救费用单据;(2)医院的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3)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4)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5)自购药费单据和发票,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