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在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而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再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出质人不提供,此时,质权人便可以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拍卖的价款在与出质人协商之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