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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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出质人遭受损失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459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此,《民法典》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此时,质权人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将质押财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如果质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出质人可以自己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此外,一旦因质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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