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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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09人看过


 

 

法律分析:

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然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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