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是又无人代替他履行到期债务,或抵押人的合法继承,受遗赠人拒绝替其履行到期债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经没有人能够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允许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产,那么抵押权的债权便不能实现,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为保证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