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从条文内容可知,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与债权不可分离,抵押权转让而债权没有转让的,会使债的清偿能力减损,抵押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转让应归于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避免和防止抵押人利用这一手段逃避债务的履行,侵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