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经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房产与他人交换的,该交换行为算数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267人看过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从条文内容可知,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与债权不可分离,抵押权转让而债权没有转让的,会使债的清偿能力减损,抵押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转让应归于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避免和防止抵押人利用这一手段逃避债务的履行,侵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