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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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时,抵押期限能超过房屋产权的年限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655人看过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与房屋产权到期后的归属问题密不可分。房屋产权到期后,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是续期,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三是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房屋使用权到期后,没有续期或不可续期,那么原房屋使用权人便不再对房屋享有产权,也就无权对房屋再进行处分。而如果原房屋使用权人已经将房屋做了抵押,并且规定的抵押期限超出了房屋产权的年限,这种情况势必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条规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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