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也就是说,企业已经在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的,如果该企业将房产进行抵押,那么抵押的期限应当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限,不能超出该企业经营期限的时间范围。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到了规定的经营期限,而股东会没有作出继续经营的决议,那么公司就可能会被注销,该企业也就不复存在。而一旦企业被注销之后会对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