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财产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就不足部分,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然而,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市场行情改变或通货膨胀的发生,极可能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发生波动。那么,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因抵押财产价值下跌导致全部债权不能实现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通过以上规定可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