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一定的抵押财产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关于签订此类合同的法定情形,《民法典》作出了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可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即将发生的债权,该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具体而言,担保的债权是否发生、发生何种类型的债权、债权的具体数额等都是不确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